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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工作制度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2017-03-31 15:55:41

 

 2017年3月31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州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确保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据宪法、法律和州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会议制度,结合常委会规范组织和高效履职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集体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任务光荣,使命艰巨,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肃认真、兢兢业业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庄严职责。

第二条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第三条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实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

第四条  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道德,自觉做遵纪守法的楷模。

第五条  加强学习,提升素质,自觉做学习的模范

第六条  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准确、及时反映广大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州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  妥善处理常委会工作和本职工作的关系,安排好各项工作,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八条  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如因病住院或出国在外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会议的,须提前三日向常委会主任书面请假。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全体会议的,须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确实无法出席分组会议的,须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每次会议出席情况将在下次会上予以通报。

常委会组成人员因故外出时间超过半个月的,须提前书面告知常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前,根据会议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会上,严格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会议制度,自觉围绕议题主动发表审议意见。审议意见要实事求是、切中主题。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表决结果。

第十条  依照规定按时参加常委会的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并自觉做到深入实际,了解实情。活动期间,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借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十三条  在外事活动中,模范遵守外事纪律,坚决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要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深刻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提出职务请辞:

1、未经请假批准,年度内缺席常委会议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2、因涉嫌违纪违法,拟被立案审查的;

3、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4、因失误、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5、违反上级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

6、不遵守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7、履行常委会职责、义务不到位的;

8、因其他因素影响,不宜继续担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的。

第十五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2730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同时废止。